您现在位置: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督促赡养义务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7-18 17:12 来源: 浏览:
【字体大小:

关于督促赡养义务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万事善为首,百善孝为先。敬老养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近年来,我区少数家庭存在子女有赡养能力而推脱、逃避赡养义务,子女居住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让父母长辈居住危旧房,老人生活起居无人照料等现象,这都属于未尽赡养义务,歧视、虐待、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强烈谴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督促赡养义务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确保被赡养人老有所养,营造良好社会风尚,特通告如下:

一、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抚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依法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二、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屋的,赡养义务人应主动将被赡养人接入其住房共同生活,并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得安稳、生活舒心;确因老人故土难离,旧房难舍,子女必须保证住房安全,负责被赡养人生活起居和病伤医疗费用。

三、赡养义务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不得参与各类荣誉评选活动。赡养义务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不得参与“十星文明户” “各级好人” “道德模范” “文明家庭” “法治家庭”等评选活动,对已授予有关荣誉称号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称号。 

    四、依法打击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违法行为。发现赡养义务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不负责被赡养人住房安全、生活起居和病伤医疗费用的,由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介入调处,责令赡养义务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拒不履行的,由被赡养人所在村、社区协助被赡养人,申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赡养义务人法律责任。被赡养人提起诉讼的,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全程法律援助,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免费代理;人民法院开辟“立审执”绿色通道,对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并将审理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区法律援助中心电话:0563-2716944

    五、依法打击扶贫领域犯罪行为。赡养义务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等方式,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           宣城市宣州区司法局

宣城市宣州区文明办                宣城市宣州区妇女联合会

                                  201871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正文:
验证码: captcha

网友评论列表

    暂无网友评论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