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宣州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29日
宣州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宣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神,切实加强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打造“山水诗乡、多彩宣城”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保障。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到203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得到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100%;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宣州区北门酒厂院内)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到203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保持稳定。
二、主要任务
1.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与保护。大力实施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安全保障建设项目,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牵头单位:区住建委,责任单位:区环保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宣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和排污口(牵头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规范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标牌。(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监测。(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国土分局、住建委)新建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应同步划定水源保护区。(牵头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国土分局、住建委)
2.加强水质安全监测。定期监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实现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牵头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卫计委)
3.防范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依照法律、法规严把项目环境准入关,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威胁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建设和完善水源地保护区公路水路危险品运输管理系统。(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水务局、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定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健全饮用水源地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供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水务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区政府应急办)
(二)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4.强化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和实施。落实水阳江、南漪湖流域“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水务局、农委、财政局)落实《皖南国际旅游文化示范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中水环境保护要求,按期完成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牵头单位:区发改委,责任单位:区环保局、水务局、文旅委、农委、林业局)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实现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相融合,在空间利用上优先保护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区住建委,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国土分局、环保局)
5.推进重点水体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水阳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2016年3月底完成水阳江上游本行政区域内水源地农村面源污染调查,配合市水务、住建等部门完成水阳江城区段及城市内河主要环境问题调查;2016年6月底前制定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确立整治修复项目;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和修复工程。(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委、水务局、林业局、农委、国土分局、相关街道办事处)开展白马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2016年6月底前制定白马宕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确立整治项目,启动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综合整治。(牵头单位:宣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区环保局、住建委、水务局、林业局、农委、经信委、城管执法局)
6.防治地下水污染。全面调查宣州区北门酒厂院内地下水考核点位信息(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排查周围污染源情况,保持该点位水质稳定(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国土分局)。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安监局、经信委、水务局、农委)对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牵头单位:区经信委,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商务局、发改委、水务局、安监局)、矿山开采区(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安监局、经信委)以及垃圾填埋场等区域(牵头单位:区城乡环卫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分局)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新、改、迁建加油站同步实施防渗设置,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41座加油站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工作。(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水务局)
7.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我区现状水质或目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水阳江、青弋江(宣州段)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流域污染源治理等项目,严禁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良好水体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林业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农委)
8.保护水、湿地生态系统。编制宣州区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健全湿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扬子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力度。(牵头单位:区林业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农委、财政局、水务局、国土分局)加大南漪湖(宣州境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就地、迁地保护工作,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牵头单位:区水产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林业局、财政局、水务局)
9.开展重点行业整治。对照国家确定的“十大”重点行业,制定我区造纸、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化改造。上述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
10.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新建化工、电镀、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必须进入宣州经济开发区;“两区四园”企业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2016年6月底前完成“两区四园”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全面推行“两区四园”企业废水、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两区四园”污水集中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整改完成。(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委、科技局、经信委、商务局)
1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7年起,对宣州经济开发区、水阳镇、水东镇、狸桥镇四个污水处理厂适时进行提标升级改造,新建的集镇污水处理厂一律按一级A排放标准设计建设;以乡镇集镇及中心村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到2020年,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45%以上。(牵头单位:区住建委,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环保局)
1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集镇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对于暂时难以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建城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并因地制宜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牵头单位:区住建委,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
1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所有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要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到2017年,基本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到2020年,实现集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60%以上(牵头单位:区住建委,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农委),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100%。(责任单位:宣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4.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按照《宣州区“十三五”农业发展规划》,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2016年6月底前确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名单,2017年底前完成关闭搬迁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75%。(牵头单位:区农委,责任单位:区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委)
1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建设,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源监测,建立健全农业面源综合防治运行机制;到2020年,全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90%以上、化肥利用率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40%以上。(牵头单位:区农委,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国土分局、环保局、财政局)
16.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原则,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生物转化、生物质能源等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促进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积极支持生物质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项目;以燃煤小锅炉整治为契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秸秆成型颗粒燃料等秸秆加工领域;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牵头单位:区农委,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分局)
17.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区、乡(镇)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有条件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牵头单位:区住建委,责任单位:区环保局、水务局、农委)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责任单位:区城乡环卫局),开展“三线四边”环境整治(责任单位:区文明办)和河道清淤疏浚(责任单位:区水务局)。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工程,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不少于26个建制村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美好办、住建委、水务局、农委、财政局、城乡环卫局)
18.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南漪湖(宣州境内)实施限制人工网箱养殖等制度;实施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科学制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面积不得超过水域面积的30%。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到2020年,全区池塘健康养殖比重80%以上。(牵头单位:区水产局,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农委、林业局、财政局)
19.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农委、水产局)
20.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根据有关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新的标准要求,2021年起新投入使用河流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区经信委、环保局、农委、市场监管局)
21.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16年底前,制定全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2019年底前,水阳江码头经营有限公司和金海湾港航服务中心海棠湾码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要达到相关要求。(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区经信委、环保局、水务局、城乡环卫局)
22.提高水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完善全区船舶运输等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专业化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物资配备。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环保局、水务局、区政府应急办)
(八)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23.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出台加强取用水监管指导意见,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乡镇,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继续推行省市区三级监测系统建设,2016年上半年完成安装任务。开展农业用水大户水量监测试点建设,探索农业用水计量工作;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牵头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农委)
24.严格地下水开采。在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要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2017年底前,划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委、农委)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牵头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住建委、农委)
25.加强节水应用和管理。建立用水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乡镇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牵头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农委)
26.抓好工业节水。依据省鼓励、淘汰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出台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的工作措施,鼓励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2020年,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牵头单位:区水务局、经信委,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住建委)
27.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牵头单位:区住建委,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经信委、水务局、市场监管局)
28.促进再生水利用。加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完善工作,推广分散式污水处理站建设,鼓励工业生产、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牵头单位:区住建委,责任单位:区经信委、环保局、水务局、城乡环卫局)合理确定中水价格。(牵头单位:区物价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委)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牵头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委)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配套安装建筑中水设施。(责任单位:区住建委)
29.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实现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2以上。(牵头单位:区农委、水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财政局)
30.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大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力度,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委)
3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每年3月底前完成),报经信、环保部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牵头单位:区经信委,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环保局)
32.取缔污染严重的小企业。2016年6月底前,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恢复原貌”的标准,拆除取缔到位,并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防止死灰复燃。(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发改委)
33.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两区四园”,并符合相关园区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重点发展装备制造和医药食品两大产业,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园。(牵头单位:区发改委,责任单位:区经信委、环保局、农委、林业局、文旅委、水务局、国土分局、住建委)
34.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探索建立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到2020年完成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水务局)
35.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各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到2020年,各乡镇规划区内现有水域面积不得减少;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加强山体、河湖水系的环境整治和保护,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生态市”的建设标准。(牵头单位:区住建委、国土分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
36.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推动矿井水用于矿区补充水源和周边地区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鼓励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牵头单位:区经信委,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分局)
三、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
37.强化组织保障、落实党委政府责任。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宣州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党政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本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2015年底前,宣州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各相关区直部门)
38.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调度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各相关区直部门)
39.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严格内部管理,加强治污设施的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切实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两区四园”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经信委)
40.建立“河(段)长”制度。建立区、乡(镇)、村三级“河(段)长”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段)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区直相关单位分工联系各乡镇河(段)长。各河(段)长要落实工作责任,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的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等重大问题。联系河(段)长的区直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段)长。(牵头单位:区水务局、环保局,责任单位:各相关区直部门)
41.严格考核问责。区政府与各乡镇、区直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将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及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负责人,提出督促整改意见。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及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并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造成水生态环境损害的,将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监察局、目标办)
(二)强化目标管理
42.实施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各乡镇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各类水体考核断面和点位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要制定达标方案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报区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区环保部门对未完成水质改善目标的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环评限批等措施。(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水务局、住建委、农委、财政局)
43.实行水污染防治任务清单制度。根据水环境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制定集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各项任务清单,并对任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分年度下达年度任务清单,逐项调度,逐一销号。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由任务牵头部门或提请区政府对其采取约谈、挂牌督办、项目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委、经信委、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农委、城管执法局)
(三)完善市场机制及经济政策
44.开展示范评选活动。进一步提高“两区四园”用水效率,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等方面先进企业评选活动,通过树立“标杆”,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并对示范企业给及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区发改委,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住建委、经信委、水务局、农委、环保局)
45.落实价格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发改委、住建委、水务局)加快水价改革,逐步提高非居民用水价格;适时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高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对集镇污水处理费等实行动态调整,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农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牵头单位:区物价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水务局、农委、国土分局)
46.促进多元融资。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环保局、金融办)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牵头单位: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运用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金融办)积极发挥各商业银行和民间信贷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推行绿色信贷,引导金融机构探索水环境保护金融服务新模式;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对环境违法企业实行通报与曝光;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牵头单位: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经信委、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宣州分局)
47.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农业面源污染、农业生态模式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水务局、农委)
(四)推动法规、制度建设
48.健全地方性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相关配套文件,做到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牵头单位:区法制办,责任单位:各相关区直部门)
49.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区法院、检察院、公安、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涉及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有关情况,交流重要执法办案信息,研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司法衔接工作对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明确分工,依法履职,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
50.深化排污总量控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实施动态更新;研究制定汇入南漪湖(宣州境内)的河流总氮排放控制制度;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统筹确定各排污单位排污总量控制额度。(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农委、水务局)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51.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在环境敏感区域,探索和逐步建立跨界污染赔付和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发改委)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52.强化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建立健全“两区四园”和乡镇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机构,构建区、乡(镇)、村“三位一体”环境管理体系;自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编办)
53.提升监管水平。积极参与长三角、省内、市内水污染跨界联防联控,有效预防和处理跨区县、跨乡镇流域湖库的环境污染事件;完善流域协作机制,流域上下游乡镇和相关区直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建立和完善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完善全区水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保、水务、国土、住建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水务局、住建委、国土分局、农委)
54.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自2016年起,实行环保“红黄牌”制度,定期公布“黄牌”、“红牌 ”企业名单,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六)强化应急保障
55.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河流湖库工业企业、“两区四园”环境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按照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安监局、卫计委)将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委、水务局、农委、卫计委、区政府应急办)
(七)加强科技支撑
56.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态农业模式推广等适用技术,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鼓励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技术;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牵头单位: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分局、环保局、住建委、农委)
57.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和环保服务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形成统一环保市场的规定和做法;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深入挖掘、做大做强我区节能环保产业,争取更多企业纳入产业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区发改委,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委、水务局)
(八)广泛宣传教育
58.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水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地各相关单位绩效考评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健全环境问题举报制度,充分发挥“
59.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市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牵头单位:区教体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住建委、水务局)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引导其自觉履行社会环保责任;大力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环保相关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提倡节约用水,鼓励群众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教体局、住建委、水务局)
附表1 宣州区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序号 |
考核区 |
流域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2014年水质现状 |
2020年水质目标 |
备注 |
1 |
宣州区 |
长江流域 |
管家渡 |
水阳江 |
Ⅲ |
Ⅲ |
|
2 |
宣州区 |
长江流域 |
天缘桥 |
周寒河 |
Ⅲ |
Ⅲ |
|
3 |
宣州区 |
长江流域 |
供电局 |
水阳江 |
Ⅲ |
Ⅲ |
|
4 |
宣州区 |
长江流域 |
二村湾 |
水阳江 |
Ⅲ |
Ⅲ |
|
5 |
宣州区 |
长江流域 |
南漪湖东湖湖心 |
南漪湖 |
Ⅲ |
Ⅲ |
|
6 |
宣州区 |
长江流域 |
南漪湖西湖湖心 |
南漪湖 |
Ⅲ |
Ⅲ |
|
附表2 宣州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序号 |
考核区 |
水源地名称 |
水质类别(要求) |
1 |
宣州区 |
水阳江玉山 |
Ⅲ类 |
2 |
青弋江大豪水厂取水口 |
Ⅲ类 |
附表3 宣州区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目标表
序号 |
原始编号 |
考 核 点 位(详细位置) |
原定目标 |
1 |
XC1 |
宣城市宣州区城北北门酒厂院内 |
良好 |
附表4 宣州区需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港口、码头清单
序号 |
港口码头名称 |
吞吐量(万吨/年) |
是否装卸危化品 |
所在位置 |
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时间 |
1 |
宣城市水阳江码头经营有限公司 |
35 |
否 |
水阳镇 |
2019年 |
2 |
金海湾港航服务中心海棠湾码头 |
45 |
否 |
澄江办事处 |
2019年 |
附表5 宣州区需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船舶修造厂清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规模 |
完成改造时间 |
1 |
宣城市水阳船舶修造厂 |
年产值约1.2亿元 |
2020年底 |
2 |
安徽皮皮王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年生产各类造船设备3000多种 |
2020年底 |
附表6 宣州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庄整治计划安排
乡镇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水阳镇 |
新联村 |
|
中联村 |
|
双丰村 |
水东镇 |
稽亭大梅村 |
碧山汪村 |
南阳大汪村 |
七岭陈村 |
祁梅村张吴村 |
孙埠镇 |
张桥村张桥新村 |
|
合义村徐夏村 |
|
建国村罗岗村 |
狸桥镇 |
蒋山村中心村 |
|
卫东村大塘村 |
|
金云村张坝村 |
寒亭镇 |
|
|
义兴村三里店村 |
|
|
文昌镇 |
|
|
贾公村油墩村 |
|
|
杨柳镇 |
|
|
华山村 |
|
|
古泉镇 |
|
|
竹棵村 |
|
|
洪林镇 |
|
|
南湖村 |
|
|
沈村镇 |
|
|
胜利村 |
|
|
周王镇 |
|
|
扎门村 |
|
|
新田镇 |
|
|
新田村 |
|
|
溪口镇 |
|
|
吕辉塔泉村 |
|
|
养贤乡 |
|
|
仁义巫村 |
|
|
朱桥乡 |
|
|
九保陶村中心村 |
|
|
五星乡 |
|
|
陡门口刘福村 |
|
|
黄渡乡 |
|
|
柏枧村 |
|
|
附表7 宣州区重点行业整治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具体位置 |
整治重点 |
整治时间 |
备注 |
1 |
宣城市华通矿业有限公司 |
非煤矿山 |
狸桥镇 |
重金属废水 |
2016年底 |
清洁生产 |
2 |
铜陵锦绣矿业刘家山硫铁矿 |
非煤矿山 |
狸桥镇 |
重金属废水 |
2016年底 |
|
3 |
安徽立得成革业有限公司 |
合成革制造 |
寒亭镇 |
合成废水 |
2016年底 |
|
4 |
宣城市庆峰油脂有限公司 |
食用植物油加工 |
五星乡 |
含油脂废水 |
2016年底 |
|
5 |
宣城市全鑫矿业有限公司 |
非煤矿山 |
沈村镇 |
重金属废水 |
2016年底 |
清洁生产 |
|
附表8 宣州区需实施防渗处理的加油站清单
序号 |
加油站名称 |
所在县(区) |
所在乡镇(街道) |
完成时间 |
1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宣城巷口桥加油站 |
宣州区 |
敬亭山办事处 |
2017年 |
2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宣城夏渡加油站 |
宣州区 |
向阳办事处 |
2017年 |
3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宣城孙埠加油站 |
宣州区 |
孙埠镇 |
2017年 |
4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宣城杨柳加油站 |
宣州区 |
杨柳镇 |
2017年 |
5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宣城高桥加油站 |
宣州区 |
杨柳镇 |
2017年 |
6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宣城水东加油加气站 |
宣州区 |
水东镇 |
2017年 |
7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宣城梅溪路加油站 |
宣州区 |
西林办事处 |
2017年 |
8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宣城梅溪路加油二站 |
宣州区 |
西林办事处 |
2017年 |
9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宣城宣水路加油站 |
宣州区 |
宣州经济开发区 |
2017年 |
10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宣城梅溪路加油一站 |
宣州区 |
鳌峰办事处 |
2017年 |
11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宣城济川加油站 |
宣州区 |
济川办事处 |
2017年 |
12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宣城东郊加油站 |
宣州区 |
济川办事处 |
2017年 |
13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宣城金陵加油站 |
宣州区 |
鳌峰办事处 |
2017年 |
14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宣城古泉加油站 |
宣州区 |
古泉镇 |
2017年 |
15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宣城五星加油站 |
宣州区 |
五星乡 |
2017年 |
16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宣城双桥加油站 |
宣州区 |
双桥办事处 |
2017年 |
17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宣城文昌加油站 |
宣州区 |
文昌镇 |
2017年 |
18 |
中石油宣南加油站 |
宣州区 |
文昌镇 |
2017年 |
19 |
中石油洪林加油站 |
宣州区 |
洪林镇 |
2017年 |
20 |
中石油水东加油站 |
宣州区 |
水东镇 |
2017年 |
21 |
中海油养贤加油站 |
宣州区 |
养贤乡 |
2017年 |
22 |
中海油朱桥加油站 |
宣州区 |
朱桥乡 |
2017年 |
23 |
中海油平安加油站 |
宣州区 |
鳌峰办事处 |
2017年 |
24 |
中海油新河桥加油站 |
宣州区 |
沈村镇 |
2017年 |
25 |
宣城市跃进门加油站 |
宣州区 |
杨柳镇 |
2017年 |
26 |
宣州区狸桥加油站 |
宣州区 |
狸桥镇 |
2017年 |
27 |
宣州区洪星加油站 |
宣州区 |
洪林镇 |
2017年 |
28 |
宣州区青龙山加油站 |
宣州区 |
新田镇 |
2017年 |
29 |
宣州区古泉加油站 |
宣州区 |
古泉镇 |
2017年 |
30 |
宣州区周王加油站 |
宣州区 |
周王镇 |
2017年 |
31 |
宣州区五里桥加油站 |
宣州区 |
济川办事处 |
2017年 |
32 |
宣州区水阳大桥加油站 |
宣州区 |
水阳镇 |
2017年 |
33 |
宣州区沈村镇沈村加油站 |
宣州区 |
沈村镇 |
2017年 |
34 |
宣城市宣州区怀仁加油站 |
宣州区 |
双桥办事处 |
2017年 |
35 |
宣城市宣州区宣港加油站 |
宣州区 |
黄渡乡 |
2017年 |
36 |
宣城市宣州区宣宁加油站 |
宣州区 |
狸桥镇 |
2017年 |
37 |
宣城市宣州区黄渡加油站 |
宣州区 |
黄渡乡 |
2017年 |
38 |
宣城市宣州区溪口加油站 |
宣州区 |
溪口镇 |
2017年 |
39 |
宣城市宣州区狸桥诚信能源建材加油站 |
宣州区 |
狸桥镇 |
2017年 |
40 |
宣城市宣州区昝村加油站 |
宣州区 |
狸桥镇 |
2017年 |
41 |
宣城易达石油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 |
宣州区 |
文昌镇 |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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