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欠税公告办法 (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规定,下列企业或单位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现予以公告。
(详见附件)
上述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宣州区国家税务局 宣州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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