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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重新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政策

发布时间:2012-04-06 07:12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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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近日,区物价局转发了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了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的最高标准。新的收费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通知》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个人委托可以收取摊位费、招聘信息发布服务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及劳务派遣等九项服务收费项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坚持委托者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通知》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程序、业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收费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区物价局窗口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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