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及砂砾石加工市场秩序,保障河道防洪、航运、工程设施和饮用水源地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宣州区境内采砂许可有效期届满的采砂企业一律停止采砂行为,所有采砂船只、采砂设备立即撤离采砂区域并按指定地点停靠或自行拆除,砂砾石加工企业一律不得收购非法采挖的砂砾石。对拒不停止采砂行为的、采砂船只和设备逾期未撤离采砂区域的、以及收购非法采挖砂砾石的,由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私自买卖砂滩地、耕地砂石资源,严禁装运非法盗采砂砾石,违者依法处置。
三、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和黑恶势力,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采砂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或入股从事非法采砂的,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抗拒、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市民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受理电话:
宣州区水务局 0563—302207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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