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编制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9]11号)要求,依据市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医改办《关于理顺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通知》(宣价商〔201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按照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现行管理权限,《宣城市宣州区区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以下简称《价格目录》)由区医保局编制成册并挂网公布。《价格目录》仅供医院收费公示和社会各界价费查询参考。 一、《价格目录》套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皖医保办发〔2018〕10号)格式文本编制成册。 二、《价格目录》为区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最高价格,区属公立医院可在此价格内按照医院等级制定实际执行价格。 三、《价格目录》编制主要依据区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区属部分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通知》(价费〔2015〕10号)和区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价费〔2018〕40号)及区发改委、卫健委、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优化调整医学影像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号)等文件规定的现行价格标准及《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皖医保办发〔2018〕10号)文件项目规定,此与文件不符,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价格目录》所列项目价格执行时间以有关文件规定时间为准。 五、其他未入编的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如公立医院病房床位费、按病种收费等按有关文件规定公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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