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下简称“立案登记”制,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式进入实施阶段。由于事先经过了“宣传预热”,5月4日上午8时10分,宣州区法院立案庭迎来了第一批当事人。来自该区狸桥镇某村村民组的当事人夏某,成为了全市“立案登记”制的第一人。
“立案登记”制:“收据”当场开
在该院立案庭现场,当事人夏某告诉记者:一开始,他对这个“立案登记”制有点半信半疑,“我的这个诉讼案,是一起30多万元的民间借贷案,打这场官司之前,我还有些犹豫;直到立案庭法官当场给我开了‘收据’,我这才相信,我的这个诉讼案子,算是立案了。”
第一次听到立案庭给当事人出具“收据”。应记者要求,这位当事人出示了这份“收据”。该庭庭长刘跃军告诉记者:这份“收据”,也是一个新生事物,这是法院向诉讼的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接收凭证,其作用是充分保障当人的诉权。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往多是退回诉讼材料,现在有了“立案登记”制,我们则需要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让当事人自行补正后再获得立案救济;如果当事人的诉讼可以立案,我们立即启动快速通道,当天就将诉讼材料送达相关业务室,真正做到“立案不过夜”。
解读“新制”:降低门槛 方便快捷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其主要的作用是规范了登记立案流程,降低了诉讼门槛,扩大了立案工作的公开和透明。诉讼材料登记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当场立案;对法定期限内无法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先行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据刘跃军庭长介绍:实施“新制”,将会使以前的有关案例,由行政领导采取行政手段处理,“合法”地过渡到司法诉讼阶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一是可以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二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诉权,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诉权。这也是贯彻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司法改革举措之一。”
在该庭的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除了“立案不过夜”之外,为配合和执行“新制”,该庭还将实行“日报制、周分析、月总结”制,每天向省高院报告立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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