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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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局2022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公布宣州区科技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除特别说明之外,所列数据统计时段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从宣州区门户网站(www.xuanzhou.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宣州区科技局联系(地址:宣城市鳌峰东路178号,邮编:242000,电话:0563-3021368,邮箱:644799552@qq.com)。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宣州区科技局按照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部署,认真执行新修订《条例》各项规定,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和公众需求,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深化提升”,着力深化公开内容、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回应关切、健全公开平台、强化督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主动公开:2022年科技局主动公开工作推进栏目86条,应急管理栏目12条,主动回应栏目6条,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栏目5条,各类政策解读10条,综合其余各栏目总计公开内容207条,累积点击量6万余次。
(二)依申请公开:2022年我局完善依申请公开制度,公布依申请公开流程图,规范工作流程,畅通申请渠道。2022年度没有收到依申请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2022年我局对需主动公开信息及重点领域信息做到及时、严格、有效、完整四项原则。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明确信息保密审核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年度无泄密事件发生。同时严格落实《宣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全年未发生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行为。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根据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我局设有政务公开专栏、政务公开体验区及政务公开查询点。
(五)监督保障: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各级最新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稳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同时局党组定期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并将工作考核情况纳入全局目标管理考核。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因上级数据反馈较晚影响,政府信息公开不够及时,政策解读质量需要提升,信息公开内容丰富性不足等问题。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一是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二是加强政策解读,及时了解、学习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进一步提高政策解读内容质量;三是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建立学习长效机制,加强对内容发布、依申请公开、政府网站等内容的学习培训。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