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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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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294/202504-00035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文昌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文昌镇限额以下项目建设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21 发布日期: 2025-04-21
索引号: 113417030032496294/202504-00035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文昌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文昌镇限额以下项目建设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21
发布日期: 2025-04-21
文昌镇限额以下项目建设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4-21 16:13 来源:文昌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限额以下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行为的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采购工作的通知》、《宣城市宣州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指引》宣区公管委办﹝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文昌镇限额以下项目建设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或使用村(社区)集体资金工程项目和采购。具体包括: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控制价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采购。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明确规定发包程序的,从其规定。

3.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控制价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采购严格按照市、区有关文件执行。

4.项目单位不得将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拆解、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三、执行标准和程序

所有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必须有工程预算及核价单位,涉及到施工工艺复杂的需要有工程施工图纸或施工方案。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以上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设备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发包人填写《宣州区小型项目发包申请表》。经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包人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交易代理机构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交易,需公开发包信息和成交结果。发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包项目名称、范围等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适宜公开的除外。交易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交易候选人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5万元)至60万元(不含6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设备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经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由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取具有竞争性的交易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或委托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本单位信息公开网站或上级主管部门信息公开网站或代理机构信息公开网站公布成交结果,并于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报送《宣州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经宣州区网上中介超市发布采购公告进行采购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项目,无需采用上述方式选取服务单位。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设备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经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可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注: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上级布置的临时性紧急工作任务,经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后,可直接确定施工单位,并按要求填写《宣州区简易工程项目备案表》报镇建采办和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招标申请、审核(实施部门)

1.镇政府职能部门及村向镇建采办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文昌镇限额以下项目建设(采购)申请表》,明确招标内容、造价(预算价)等,经领导组审核后,方可组织招投标。

2.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3. 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招标公告(镇建采办)

招标人视情况委托代理机构或自行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报镇建采办备案。招标公告在镇政府信息公示栏、项目所在村信息公示栏等处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修改、澄清(实施部门)

1.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前2日在镇政府信息公示栏、项目所在村信息公示栏等处发布,不足2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补充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的答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日在镇政府信息公示栏、项目所在村信息公示栏等发布。

(四)开标、评标(镇建采办)

1.镇建采办负责组织开标。开标会议的时间应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后。

2.镇建采办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或采购内容,组织领导组有关成员成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招标会议由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方式公开选取施工单位、供应商。镇纪委应派员监督开标、评标活动。

3.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重新组织招投标或由招标人申请并经领导组同意后,转为竞争性谈判;仅有1家的,经招标人申请并经领导组同意后,可以商定成交价并确定中标人。

(五)结果公示(镇建采办)

招标结果在镇政府信息公示栏、项目所在村信息公示栏等处公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内,镇建采办负责投诉事项的受理,招标人等相关单位应配合调查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六)确认中标和签订合同(实施部门)

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3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投标文件约定、投标文件承诺内容一致。

五、备案准备材料

需要备案的工程项目及采购,建设单位或采购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镇建采办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宣州区简易工程备案表(见附件)一式叁份,并附与建设单位或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一份;

2.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审核等相关文书资料。

3.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组织进行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相关资料;

4.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项目实施与管理

1.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进行实施,在施工前应准确地做好工程的勘察、设计、预算,在施工中工程量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严格遵守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否则对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不予支付工程款。

2.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3.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七、工程验收

1.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2.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并报镇财政所审核。

3. 镇财政所应加强对项目结算的审核,确保结算真实、合法、有效。

八、工程审计

1.预算控制价在5万元(含5万元)至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服务采购程序选取审计单位,建设单位应按审计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结算资料,不得拆解建设项目,严格遵守区政府有关工程建设内容变更管理及招投标管理的规定,以审计单位的最终审计价结算。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可直接根据建设单位和施工方确认的决算价格进行结算。

九、工程项目和采购款项支付

在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的同时,需要备案的工程项目及采购必须提供《宣州区简易工程项目备案表》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支付款项。

十、施工单位监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招标人对中标的施工单位(供应商)中标后随意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改变工程量、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施工不尽责、工程(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过关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予以记录,施工单位(供应商)两年内不得参与文昌镇组织的公开招标。

十一、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1.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限额以下项目建设及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2. 镇纪委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及采购过程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 对在项目建设及采购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附则

1. 本办法由文昌镇限额以下项目建设及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有新文件规定出台,按上级新规定内容执行。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