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的通知
宣区政办秘〔2018〕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宣州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宣州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权
第二条 乡镇财政是国家最基层的一级财政,乡镇人民政府是负责管理乡镇财政的法律主体,具有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具体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财政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预算编制管理、组织协调收入、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乡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乡镇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管理、指导村级组织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科学编制预算。各乡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要求,坚持“保重点、控一般、促统筹、提绩效”原则,科学安排预算资金,保障基本民生,规范财政供给。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统一下达的预算编制政策、编制要求和编制格式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财政预算和撰写财政预算报告;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全口径预算,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乡镇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乡镇预算应坚持先基本后项目,先重点后一般,区分轻重缓急,统筹财政存量增量资金,合理规范编制预算,确保人员支出和正常运转经费预算安排,确保重点民生支出预算安排。乡镇年度预算必须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组织实施,同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各乡镇应不断完善预算编制基础工作,建立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基础数据库;按照上级津补贴政策确定乡镇人员经费定员定额标准,保障基本工资、津补贴、社保费足额安排,在参照区级定额费用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财力状况,制定保障本乡镇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标准。
第五条 强化预算执行。各乡镇应通过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实施严格的指标控制、核算管理和事后监管。健全预算执行机制,强化预算约束,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第六条 加强决算编制。各乡镇应完整、真实、准确地编制年度财政决算。规范年终清理、年终结算和年终结转工作,维护财政决算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实行预决算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等都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体系。积极转变管理方式,正确行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作用。
集中支付平台资金必须按规定的支出用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原则上不得将平台资金转入乡镇政府往来账户。
第九条 乡镇政府往来账户原则上只接收区财政局非税专户划转的往来资金,其他渠道的资金不得直接划入政府往来账户。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加强现金支出管理,应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只有在不具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现金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为保证乡镇正常工作运转和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可建立备用金制度。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出纳库存现金(备用金)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第十二条 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存入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挪用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或保留账外现钞,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第十三条 现金日记账要日清月结,做到账面金额与库存现金一致,发现差错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因公借用现金的,必须在办理该项业务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销结清,多退少补,逾期不还者,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回。乡镇财政不得将公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作其它周转。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财政所(分局)应明确一名票证专管员,具体负责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核销和年检工作。票据的入库和出库必须由专管员及时在台账上登记。
第十六条 票据使用人在开具票据时,应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大小写金额相符,作废票据要保管完整。禁止使用过期票据、非法票据。
第十七条 各乡镇站所或单位应严格按照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和《财政票据购领证》核定的事项正确使用,不得互相串用、混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严禁转让、转借和代开。
第十八条 乡镇财政票据严格执行“缴旧领新、限量供应、票款同行、定期核销”。严禁坐收坐支,一经发现,视同“小金库”处理。
第十九条 各乡镇财政所(分局)票证专管员应妥善保管好票据,如有遗失,应登报申明作废。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预算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不得随意划分和变更收入级次、种类。
第二十一条 乡镇预算单位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有价证券必须全额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财务支出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分管领导对支出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并负责,财政所长(分局长)对支出票据合法性、报批手续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负责。未经分管领导及财政所长(分局长)审核签字的支出,政府主要领导不得予以审批。10000元以上的大笔支出需经集体研究决定。乡镇的各项支出要定期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财务管理,坚持拨款按预算,用款按计划,支出按标准,审批按程序。应严格津补贴管理,不得自行设立项目违规发放津补贴。各项支出必须做到“五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理的支出项目,有经办人、有审核人、有审批人。不准以领代报、以拨作支,不准白条抵库、白条报账。
第二十四条 加强日常费用、货物服务采购及基本建设等费用支出的管理。
(一)三公经费: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宣州区机关单位公务接待制度、宣州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以及本乡镇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二)货物、服务类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按照宣州区政府年度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要求,规范乡镇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流程,未见《宣州区政府采购申请表》批复,不得拨付资金。办公类受政府采购监管的第一类电子产品应履行网上商城计划审批手续,报批后方可采购。
(三)基本建设类支出: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招标制、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法人制、预算审批制、决算审计制。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专账专管。不准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要及时结算支付项目资金,不准拖欠形成新的债务。
加大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使用。严格落实推进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分类优化整合的各项政策措施,既要统筹安排当年预算资金,也要加快消化历年结转结余资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应明确专人负责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清查、产权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资产明细账和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新增资产应严格资产配置标准和程序进行,需经政府采购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新增资产要及时录入资产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规范乡镇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执行《宣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区政府批准外,各乡镇的资产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资产,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章 债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应严格遵循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宣州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宣城市宣州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加强债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应按照余额控制的原则,严格控制债务规模,确保债务总量不增加。应根据财力许可合理安排财政支出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要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乡镇化解债务考核和约束机制,及时化解债务。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对特殊原因确需增加的债务,应严格按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后,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债。禁止向干部职工及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集资,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禁止为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应高度重视债务统计工作,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统计口径,切实做好债务登记和核算,及时、准确、如实地填报相关债务信息,对债务实施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三十六条 全面推进举债融资行为的信息公开,做到举债融资行为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结果公开等“四个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岗位责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财政所(分局)应设置所长(局长)、副所长(副局长)、总预算会计、预算单位经费会计、出纳、涉农补贴发放专管员、档案管理员、票证专管员、财政资金监管员、财政信息员等岗位,并明确各岗位相应职责,建立财政所人员岗位考核办法和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财政所(分局)人员可设置专职或兼职,但不相容岗位不得同时兼任。总预算会计不得兼任单位(部门)会计和票证专管员;经费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现金、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必须由出纳办理;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证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乡镇财政所(分局)人员分工应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财政所(分局)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从事财政财务工作的必要技能才能上岗,并按规定参加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四十条 各乡镇财政所(分局)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由上级财政部门确定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办理交接手续,所长(分局长)交接由区财政局安排人员会同乡镇分管领导进行监督交接,财政所(分局)其他人员交接由所长(分局长)监督交接,未完成交接的人员不得调动。
第十一章 财政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区审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财政财务审计监督,实行审计全覆盖。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一次以上互查互审,每季度安排一次督查。
第四十二条 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财农村〔2017〕1296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监管范围及职责,把握监管重点环节,压实监管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财政所(分局)要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夯实规范化管理基础,强化依法理财意识,加大涉农资金监管力度。提高服务“三农”、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水平,全面加强作风建设、能力建设、业务建设、文化建设、廉政建设。要健全自查机制,自觉接受督查,建立自查和督查台账。乡镇财政自查每月进行一次,及时将自查和督查情况以及反映的问题、政策建议等报告区财政局。
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财政所(分局)应建立内部交叉检查制度。每个年度各乡镇财政所长(分局长)必须组织总预算会计、预算单位经费会计、出纳、涉农补贴专管员、财政资金监管员等开展内部互查互审,内部交叉检查内容包括:印鉴分管、银行对账、货币资金、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编制、账户设置、账簿登记、各类报表的编制和其他财政财务业务活动。内部交叉检查结束后,应写出检查情况报告,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必须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财政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宣城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9日印发的《宣州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宣区政办〔2014〕6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