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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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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州区工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州区处置“僵尸企业”若干指导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0-15 发布日期: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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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工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州区处置“僵尸企业”若干指导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0-15
发布日期: 2018-10-15
宣州区处置“僵尸企业”若干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10-15 00:00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快推进我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根据省、市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和《宣城市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若干指导意见如下:

一、强化倒逼机制

1.加强对仍在经营“僵尸企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且整改无望的,依法予以关闭。(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宣城高新区、宣州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2.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僵尸企业”的监管。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予以关闭。(牵头单位:区安监局;配合单位:宣城高新区、宣州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3.各金融机构对“僵尸企业”授信、用信应有效管控。(牵头单位:区金融办;配合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4.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及时开展调查,依法打击处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宣州分局;配合单位:宣城高新区、宣州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二、发挥平台作用

5.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在保值增值的情况下,区国资公司、振宣担保集团和晨兴建设投资公司等国有平台可进行“僵尸企业”资产回购。研究搭建与社会资本对接平台,吸引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研究依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类平台,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牵头单位:区国资委;配合单位:区经信委、区金融办、区国资公司、振宣担保集团、晨兴建设投资公司等)

三、加大财政支持

6.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僵尸企业”处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僵尸企业”破产启动、债务化解等。(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委)

7.对通过兼并重组、“腾笼引凤”方式盘活我区“僵尸企业”的,按照我区产业扶持相应政策给予扶持。对符合“嫁接重组”办法规定的,另执行其规定。(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宣城高新区、宣州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四、落实税收政策

8.对“僵尸企业”开展兼并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牵头单位:区税务局;配合单位:“僵尸企业”处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9.对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及资产处置中产生的税费,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减免。对“破产清算类”企业,按照企业注销清算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在规定期限内的以前年度亏损。(牵头单位:区税务局;配合单位:“僵尸企业”处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10.担保企业为“僵尸企业”代偿款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偿损失在税前扣除。(牵头单位:区税务局;配合单位:“僵尸企业”处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11.履行司法拍卖交易双方纳税义务。买受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出卖人在拍卖款中预留或扣除其按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关税费及相应的滞纳金。(牵头单位:区税务局;配合单位:“僵尸企业”处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12.在“僵尸企业”破产处置时,对应由企业承担的往欠税费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专项用于处置遗留债务。(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僵尸企业”处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五、强化金融支持

13.对符合条件的“僵尸企业”,通过银企协商等方式,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重整后的企业给予金融支持。(牵头单位: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区经信委、有关金融机构、宣城高新区、宣州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14.对于确实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回收、实事上已经形成的“僵尸企业”不良贷款,积极推动金融机构通过债务重组、清收核销、打包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牵头单位: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区经信委、有关金融机构、宣城高新区、宣州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六、完善土地管理政策

15.对兼并重组企业其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配合单位:宣城高新区、宣州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16.原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及其它新兴产业的,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政策,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过渡期为5年。(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配合单位:宣城高新区、宣州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17.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僵尸企业”工业用地,经区“僵尸企业”处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配合单位:宣城高新区、宣州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七、简化工作程序

18.建立“僵尸企业”工商注销“绿色通道”,优先受理,解决“僵尸企业”工商登记注销问题。对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的,应予以办理。(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宣城高新区、宣州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19.加大力量投入,对“僵尸企业”破产案件集中攻坚,快速审结。(牵头单位:区人民法院;配合单位:宣城高新区、宣州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20.完善不动产过户手续,对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债务人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凭不动产处置已生效相关法律文书,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不动产交置完税凭证,经审核债务人履行纳税人义务情况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税务局;配合单位:“僵尸企业”处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八、支持企业妥善安置职工

21.支持企业创新方式方法,挖掘潜力,吸纳更多的原“僵尸企业”职工。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组织开展新录用员工岗前技能培训并报人社部门备案通过的,按培训合格人数,以800/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僵尸企业”处置后的失业人员,要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积极提供就业服务。(牵头单位: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宣城高新区、宣州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区“僵尸企业”处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选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处置工作,在处置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对方案中不完善之处,及时进行调整完善。本意见由区“僵尸企业”处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