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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行为

发布时间:2012-02-20 08:04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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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区物价局、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各级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我省各级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通知》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同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谢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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