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宣州区把规范干部职工人事调动作为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干部人事调动、机构编制实名制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要求。今年2月,该区从完善制度入手,严把干部职工调动关,并由区编办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共同研究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交流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全区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站所工作人员申请要求调入(转聘)至城区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工作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参加进城公开选调(聘)考试,且必须在乡镇工作满3年,方可具备进城选(调)聘考试报考资格;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要求转聘至城区学校工作的,原则上参加进城公开选聘考试,且必须在乡镇学校工作满5年,方可具备进城选聘考试报考资格;外省、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调入宣州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和列为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外,经区编委研究同意,原则上安排到区内缺编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区直部门派驻在乡镇的机构及农村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
《若干意见》还规定全区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严禁擅自借用编内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区编委同意后方可办理人员借用手续,否则视为违规进人;全区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录(聘)用人员,必须严格实行录(聘)用单位服务期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人员在新录(聘)用单位的服务期必须满3年(其中,中小学校、幼儿园新聘人员必须满5年)。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办理工作调动或转聘手续。
《若干意见》的出台和实施,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宣州区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强化了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加大了编制部门与组织、人社等部门联动监管力度,稳定了干部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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