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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

发布时间:2012-04-23 07:06 来源:宣州区政府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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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我区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日前,区物价局、财政局出台了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规范收费项目。全区各类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经批准举办的兴趣班收费四项收费。除上述四项收费外,不得再以各种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规范备案制度。要求全区各类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每年的7月15日前必须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向区物价、教育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办班收费由幼儿园自行确定,报区物价局备案。同时规定,经备案的收费标准,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高。

     规范收费行为。一是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二是幼儿园伙食费属代收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月收取,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多退少补。结算情况必须张榜公布;三是经批准开班的兴趣班,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不得强制要求幼儿及其家长选择,也不得强制收费。

     规范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在园内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长期张贴《宣州区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公示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规范相关制度。一是规范财务制度。要求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收费时,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二是实行年检制度。民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区物价、教育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三是建立收费监督制度。对民办幼儿园未经报备擅自收费或报备时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区物价、教育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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