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作出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人员或单位予以奖励。此举旨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大对食品安全各环节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宣城市宣州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了《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有奖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公告》,在区政府网站、区卫生局网站(区食安办)公布了实施时间、举报范围、举报方式、奖励办法、奖励标准和举报途径。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额拨付,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在全区范围内凡有下列情形的:(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均可通过来人或电话、书信、网络等举报形式,可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向公安、农业、商务、卫生、质监、工商、食药监、水产、盐务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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