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合农民持《IC就诊卡》就诊,同时废止原来老式就诊证。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门诊统筹定点村卫生室)必须建立系统(HIS)与区合管中心新农合平台无缝联结,实时传输。对未建立HIS与区新农合平台联结的定点医疗机构的送报材料将不予审核,基金暂不予拨付。
三、补偿执行《2010版药品目录》。
四、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100~200元(原为100~400),补偿比例为40%;200元以上(原为400元以上),补偿比例为85%。
五、普通慢性病补偿比例为35%(原为30%),年度累计补偿封顶额为4000元(原为3000元)。
六、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为40%(原为35%),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5元,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元。每户每年门诊补偿次数不得超过家庭参合人口总数的两倍,每天每户补偿次数不超过两次(原没有)。
七、住院分娩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位产妇400元(原为300元)。复杂产科费用在乡镇卫生院超过2000元的,在城区医院超过3000元的,在区外医院超过4000元的,超出部分参照住院补偿执行。
八、市、区级及区外医疗机构每日床位费超过20元(原为15元)以上的部分,乡镇级医疗机构每日床位费超过15元(原为10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进入补偿范围。
九、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可补偿费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可按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线不高于1万元。
十、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不能超过上年度的5%。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住院实际补偿比不低于56%;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用药不超过10%,住院实际补偿比不低于50%(其中:市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不低于47%)。住院次均费用及其增长率、住院实际补偿比是拨付保证金的重要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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