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性卫生监督中,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发现水阳镇一沐浴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随即进行立案,经询问调查,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壹仟元整。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积极整改,申请卫生行政许可证。此案的处理既强化了公共场所业主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又进一步提高了公共场所业主守法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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