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5年9月,宣州法院年审结刑事案件分别为293、351、279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分别为170、269、202件,占结案总数比为58%、76.6%、72.4%。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或合议庭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设置刑事简易程序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对此,该院查阅上述近三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卷宗,在分析调研的基础上,得出该院能够准确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审理,牢牢把好“三道关”。
一、正确把握公正与效率相结合是刑事简易程序的本质。该院刑事法官长期处于案多人少的高压状态,审理期限短,职业风险相对较大,不折不扣地追求实体正义或程序正义难以两全。修正后的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在符合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刑事案件质效的庭审方式改革中起到了有力的推进作用。因此,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理解刑事简易程序尤为重要:一是刑事简易程序的正义要求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被告人享有程序适用的选择权,在开庭审理前发现案件事实不清等情形,可不适用简易程序。已经适用的可依法转入普通程序。二是刑事简易程序的效率表现在庭审程序可简则简。修正后的刑诉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扩大,只要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都可以适用。三是正确理解现行法律有关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修正后的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中主要四个方面的突出规定。
二、及时把握刑事简易程序中的四个关键环节。一是加强立案审查。如果简易程序因适用不当而转为普通程序,就会增加工作量,耗费检、法两家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把住收案关口,有利于保证简易程序的案件稳定、顺畅,避免案件程序的流转。二是制作量刑评议表。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指控罪名已被纳入量刑规范化的,在开庭审理前即预先制作量刑评议表,在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告知其一旦被定罪可能判处相应的刑罚。既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控辩双方在量刑建议上的对抗。三是提高当庭宣判率。简易程序便捷与高效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当庭宣判,这样可以减少提押犯人的次数,更能体现工作效率。因此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尽量当庭宣判。2013年至2015年,该院当庭宣判率分别为56.54%、49.6%、34%。四是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依据《安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规范及样式》版本,在严格裁判文书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做到繁简得当,避免重复叙述。
三、从严保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质量。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目的是追求审判效率,但前提是审判必须公平正义。自2013年以来,该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中,除二审依法改判适用缓刑1件外,其它均维持或撤诉,无抗诉案件。该院做到:一是依法在开庭审理三日前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关开庭时间、地点、审判组织人员等事项,告知其享有行使审判回避权等权利,对未委托辩护人但认为有必要向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主动为其申请,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自2014年以来,该院共为 36名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二是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多一个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对案件进行审查,案件的裁判质量就多一份保障。组成合议庭审理进一步夯实了刑事案件的正义基础。三是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及定罪量刑的证据。庭审中对基本案件事实的讯问、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可以适当的简化或省略,但不以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以及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无异议就忽略案件的审查,简单的定罪处刑,严格查阅指控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考量裁判结果是否罪罚相当,仍是案件审理的核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
微信
政务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