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修正案实施至今,宣州法院共受理5起强制医疗案件,经审理均准予强制医疗。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发现存在如下三个难点:
一是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焦点问题“取证”难。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适用强制医疗的条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实践中,前两项条件取证较易事实也好认定,但对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申请机关取证较难,且无司法鉴定,成为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法院审理时对该事实的认定通常都是依据申请机关的走访调查予以综合评判,而精神病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合议庭认定被申请人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后,一旦被申请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被害人即会将怨气撒向法院,社会矛头将直指法院甚至主审法官,置法院乃至主审法官于风头浪尖之中。故实践中,法院经审理通常都会作出准予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是强制医疗经费无保障,公安送交执行难。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院的人送交强制医疗。现阶段,我国并未设立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公安机关通常将被申请人送交就近的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而对于强制医疗费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由谁承担。实践中通常理解为由被强制医疗人的家庭承担,但被强制医疗人身为精神病患者,大多系弱势群体,家庭经济条件有限,其法定代理人对法院强制医疗决定自愿接受程度不高,能主动为被申请人交纳强制医疗费用的少之甚少。而精神病院系医疗机构非社会救助机构,国家财政也没有给相关精神病院拨付专项经费,精神病院不会为此提供免费治疗。因此,公安机关在送交强制医疗时存在很大困难,通常都需自掏腰包解决部分医疗费用问题。
三是解除强制医疗规定不具体,启动解除程序难。刑诉法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和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均可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须附诊断评估报告。前已述及,现阶段无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对于诊断评估报告的出具要求尚无明确规定,社会上具备一定资质的精神病院充当了强制医疗的医疗机构,而精神病院仅为普通的医疗经营性单位,医疗单位及其医生均对刑诉法中关于强制医疗程序了解甚少,缺乏专业法律知识,且绝大部分医生为了减少其职业风险,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义务的前提下,一般不会轻易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及出具诊断评估报告。因此,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很少。俞丽妃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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