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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505-00001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4年度】1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5-07 发布日期: 2025-05-07

【2024年度】1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07 16:30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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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4160


申请人:何**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交通运输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昭亭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孙霖,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收回营运客车(皖PA****)《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的决定不服,于202412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1230日依法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收回申请人皖PA****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3年经营宣城至梅村客运车辆,一直经营到201810月,由于没有乘客,无法继续经营,选择暂停营运。20197月,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以终止燃油补贴为由,要求其注销营运证。申请人事后了解,宣州区南片5个乡镇街道共80多台车,仅申请人一台车注销营运证且未享受到农班车补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收回营运证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发实施条例》的相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宣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通知单》复印件;3.关于诉述情况说明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不予撤销“收回车牌号皖PA****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的决定”的理由及依据。(一)关于停发皖PA****营运客车燃油补贴。申请人皖PA****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号3425******01),隶属于宣城市宣州区**客运有限公司。经查,201810月,皖PA****客车擅自暂停营运。根据农村客运燃油补贴规定(详见佐证材料1),仅对实际运营车辆进行奖励,申请人车辆未正常运营,不符合补贴条件。故被申请人依法停发该车的农村客运燃油补贴。(二)申请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事实清楚。1.PA****号客车暂停营运期间,申请人向宣城市**有限公司递交求职申请,经市**有限公司后,双方于2018107日签署劳动合同(合同期限3年),安排为城市公交*路班线车辆驾驶员(详见佐证材料2)2.被申请人于2019625日向**客运公司下达了工作通知单(详见佐证材料3),告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在三日内恢复正常运营,超过时限将依法注销皖PA****营运客车的《道路运输证》和班线,申请人知晓并签字后,始终未恢复运营。被申请人按程序于201971日公示注销皖PA****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和班线牌(详见佐证材料4)。公示期间,再次向宣州区**客运有限公司下达通知书,告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将收回相关《道路运输证》及客运标识牌。该通知书一式三份,业经被申请人、**客运公司法人、申请人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详见佐证材料5)。二、申请人所述事实与理由情况不属实,被申请人不予赔偿损失的理由及依据。(一)关于申请人“宣州区南片5个乡镇街道80多台车,仅注销申请人一台车营运证”的情况:自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申请人对宣州区部分乡镇因擅自停运而注销农村客运车辆共计16(详见佐证材料7),并非申请人表述的仅皖PA**** 客车。(二)关于申请人“城市改造没有停车场导致该线路无法运营,同线路另两台车同时段已经停止没跑”的情况:经路查,申请人表述另外两台车辆(皖PA**40、皖PA**16)一直正常营运(详见佐证材料8),其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都正常年审及办理车辆保险,证件齐全。201956月期间,申请人已自行将车辆皖PA****在泾县实车拆解报废,车辆号牌已交回公安交警车管部门。(三)关于申请人“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未得到补助”情况:“宣城—梅村”农班线路公交化改造由市交通局及市公交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核算补偿,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地政府金坝办事处负责发放退出赔偿,不属于宣州区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范围(详见佐证材料9)20241024日省热线交办件“241023002070016(关于投诉农班车回收补偿款未发放问题),业经金坝街道办事处答复(详见佐证材料10)。基于上述答复,被申请人做出“收回车牌号皖PA****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规定时效,请宣州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农村客运燃油补贴规定;2.劳动合同复印件;3.《工作通知单》(落款2019625日)复印件;4.201971日注销皖PA****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和班线牌公示表复印件;5.《工作通知书》(落款201972日)复印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7.宣州区农村客运运输线路注销车辆统计表;8.路查照片;9.《宣州区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区政秘〔2019181号)复印件;10.金坝街道办事处《关于省热线留言“241023002

070016”(关于投诉农班车回收补偿款未发放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625日,被申请人下属宣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工作通知单》,内容为“宣城市**客运公司:你公司所属车号皖PA****营运客车,该车道路运输证号:3425******01,经营线路宣城—梅村客运车辆。自2018107日起擅自停运,我所于2018107日起停发燃油补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予以注销班线经营,现已超出规定时间,请在三天内恢复营运,否则,我所将依法对该线路予以注销”,该通知单经本案申请人签字确认。201971日,宣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公示注销皖PA****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及班线牌,公示时间从201971日至201975日。201972日,宣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再次作出《工作通知书》,通知宣城市**客运公司将皖PA****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及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证机关,通知书经宣城市**客运有限公司、申请人何**签字确认。73日,被申请人通过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将皖PA****营运客车予以注销。20241123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收回申请人皖PA****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的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申请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至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后一年。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71日作出注销皖PA****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及班线牌的公示,于7月2日作出《工作通知书》(通知宣城市**客运公司上述注销事宜,通知书经申请人何**签字确认),于73日通过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将皖PA****营运客车予以注销,申请人于202412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上述期限。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何**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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