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063/202501-0011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宣区自然资规执罚〔2025〕1号 |
生成日期: | 2025-01-15 | 发布日期: | 2025-01-15 |
宣城凯鑫门窗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违法占用宣州区洪林镇鸽子山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及硬化水泥地坪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4年9月占用宣州区洪林镇鸽子山村陈家岭组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及硬化水泥地坪。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宣州区洪林镇鸽子山村陈家岭组,用地总面积810.37平方米,现场已建成一层钢构厂房一栋,占地面积528.60平方米(建筑面积528.60平方米),硬化水泥地坪面积281.77平方米。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4.2.2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的规定。经套合宣州区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所占地类为园地771.08平方米(厂房面积528.6平方米、水泥地坪面积242.4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39.29平方米;经套合已通过专家评审的《宣州区洪林镇鸽子山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用地符合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附录A“违法占地类”查处注意事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土地。责令宣城凯鑫门窗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810.3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违法建筑物。没收宣城凯鑫门窗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528.60平方米厂房、242.48平方米水泥地坪。
3.罚款。对占用771.08平方米农用地按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92529.60元;对占用39.29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3929元,合计罚款金额人民币96458.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罚没款缴纳账户户名: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账号:1207050104000031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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