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426F/202501-00004 | 组配分类: | 儿童福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2025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1-07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
办事指南
1.办理事项: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2.办理条件:
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未满 18 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3.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29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68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4.申请材料:
(1)父母相关情况证明材料: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5.办理流程:
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审批。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6.办理时间、地点:
法定工作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联系方式:
0563-3013561(宣州区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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