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74892510X0/202503-00033 | 组配分类: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
发布机构: | 向阳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3-04 | 发布日期: | 2025-03-04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六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八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九条: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证丢失的,可是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条: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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