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91406L/202411-0002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29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1-19 | 发布日期: | 2024-11-19 |
安徽顺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UDCNH7F,法定代表人:王述建,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玉粒村后岗组15号。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9月6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企业经营的养鸭场为规模化养殖场,检查时发现:你企业污水处理系统中连接压滤设备与好氧池的白色管道断裂,导致你企业污水处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压滤后废水不能流入好氧池进行处理,直接流入农田灌溉沟内。经宣城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对你企业压滤房外压滤废水管道断裂处、压滤房旁农田灌溉沟、压滤房下游农田灌溉沟3处现场采样监测,压滤房外压滤废水管道断裂处、压滤房旁农田灌溉沟水样监测结果pH分别为:9.1、8.8,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167mg/L、176mg/L,氯化物浓度分别为:6.74×102mg/L、1.02×103mg/L,压滤房下游农田灌溉沟内水样监测结果氯化物浓度为:9.29×102mg/L,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中“蔬菜”标准(pH:5.5-8.5,化学需氧量:100mg/L,氯化物:350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你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调查过程你企业总经理陈健、副总经理王赞国口述案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证明你企业蛋鸭养殖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压滤废水与好氧池连接管道断开,断开处有水流出、宣城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对你企业压滤房外压滤废水管道断裂处、压滤房旁农田灌溉沟、压滤房下游农田灌溉沟3处现场采样监测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明书1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王述建、企业总经理陈健、副总经理王赞国身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和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5.宣城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出具的你企业水质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将监测报告送达给你企业及2024年9月6日你企业水质监测结果,即:压滤房外压滤废水管道断裂处、压滤房旁农田灌溉沟pH、氯化物超过你企业“安徽顺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孙埠镇玉粒村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中“蔬菜”标准,压滤房下游农田灌溉沟氯化物超过你企业“安徽顺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孙埠镇玉粒村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表1中“蔬菜”标准;
6.你企业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企业布局的情况;
7.你企业“安徽顺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孙埠镇玉粒村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示范项目”环评批复、环境保护措施优化调整非重大变动论证报告部分内容、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企业环保手续履行、废水执行标准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27号)告知你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企业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内容,经过集体讨论,我局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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