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91406L/202411-0002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28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1-15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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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8PQ9TG6C,负责人:焦可君,地址: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泉路7号。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9月20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正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企业20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开展检测。2024年10月8日,安徽正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024〕第1001号)载明其中一台环保登记号码为3-CPA00284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尾气排放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
经查,该台装载机为2018年生产的柴油动力装载机,额定净功率92Kw(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排放标准要求),开展尾气排放检测时,排气烟度限值光吸系数1.25m-1,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4.11排气烟度限值Ⅱ类光吸系数0.8m-1,你企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环保科副科长陈星口述案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企业违法事实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明书1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企业、授权委托人陈星、身份及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5.安徽正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原件1份(编号〔2024〕第100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尾气排放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
6.《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打印件1份,证明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的判定依据;
7.《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打印件(节选)1份,证明环保登记号码为3-CPA00284的装载机应当执行的排放限值;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4年10月30日,我局向你企业下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31号)你企业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圆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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