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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91406L/202411-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2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07 发布日期: 2024-11-07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宣)罚〔2024〕27号)

发布时间:2024-11-07 09:31 来源: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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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乘锋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2MADM15034W,经营者:汪承军,身份证号:342501********8614,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宣芜路古泉啤酒厂宿舍楼**幢***室。

你经营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8月20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交办“司尔特宣城分公司跨省转运磷石膏相关问题,涉及主要责任主体是你经营部”的线索后,对你经营部开展调查。

经查,安徽司尔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将磷酸生产线产出的一般固废磷石膏(主要成分为硫酸钙)销售给你经营部。但你经营部未按照销售合同约定要求,9395吨磷石膏于宣州区海棠湾码头装船水运运往江苏省泰州市,临时贮存于泰港路495号泰州市鑫鼎运输有限公司码头堆场,择机转售第三方综合利用。你经营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你经营部及相关地点现状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调查过程相关当事人口述案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宣城市宣州区乘锋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对卸至泰州市鑫鼎运输有限公司临时贮存的磷石膏采取了“三防”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光盘刻录及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你经营部的违法事实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身份证明书3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宣城市宣州区乘锋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汪承军、安徽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监管中心总经理助理张振、宣城力聚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赵伟身份及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5.安徽司尔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同宣城市宣州区乘锋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签订的磷石膏销售协议复印件1份,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存在销售事实的情况;

6.司尔特公司《40万t/a硫基复合肥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节选)1份,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的公告》打印件1份,证明磷石膏主要成分、产生工段、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进行综合利用的情况;

7.宣城力聚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磷石膏下船登记表》复印件1份,安徽司尔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过磅称重磅单5份,证明非法跨省转运磷石膏吨位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024年10月14日,我局向你经营部下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宣)罚告〔2024〕29号)和《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宣环(宣)听告〔2024〕9号),你经营部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拾万圆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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