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30K/202409-00018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2024年度】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9-02 | 发布日期: | 2024-09-02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4〕64号
申请人:吴**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陵西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玲,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工龄认定不服,于5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6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8月2日依法告知申请人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退休工龄从1995年元月起计算的认定,确定工龄从1984年9月起连续计算。
申请人称:应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重新确定罗**等4同志工作时间的批复》(人福〔2005〕81号)文件重新认定申请人的工作时间,确定工龄从1984年9月起连续计算。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关于重新确定罗**等4同志工作时间的批复》(人福〔2005〕81号)复印件;3.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落款日期为2006年10月29日);4.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5.宣州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出具的《领取养老金证明》(打印日期为2024年5月28日);6.基本养老金计发表(打印日期为2024年5月28日)。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吴**原属区住建局下属企业**产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改制职工,2024年1月到被申请人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核准退休时间为2024年2月,养老保险待遇执行时间为2024年3月,核准累计缴费年限为29年2月(1995年1月-2024年2月)。申请人档案显示其工作履历如下:1984年9月-1991年4月任宣州建筑工程管理站质监员;1991年5月-1992年8月任**建安公司建筑施工技术负责人;1992年9月-2006年10月任万宇开发公司施工员(2003年10月为聘用制工作人员)。申请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29年2月(1995年1月-2024年2月)。申请人在退休前一直未被招收、录用(入伍)为国家正式职工。1992年9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产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改制时身份是聘用(聘用制)工作人员(未入编)。申请人提供的2005年9月26日宣州区人事局《关于重新确定罗**等4同志工作时间的批复》文件也明确其为聘用制工作人员身份。该文件是宣州区人事局根据用人单位**产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在用人单位提供材料的基础上,为用人单位对职工工资标准确定提供参考,不代表宣州区人事局对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行政认定,上述文件中记载的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要求重新核定罗**等4同志工龄的请示》确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84年9月,只是核算其在职工资的参考材料,而不能作为退休职工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律依据。申请人于2006年10月29日与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只是作为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该协议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约定,不能作为退休职工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退休时核准的缴费年限准确无误,申请人要求重新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要求不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宣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吴**签订的《聘用合同》,落款日期:1992年9月25日;2.宣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吴**签订的《聘用合同》,落款日期:1995年10月4日;3.安徽省房地产开发公司宣州市公司与吴**签订的《聘用合同》,落款日期:1998年9月25日;4.安徽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宣州公司与吴**签订的《聘用合同》,落款日期:2000年9月21日;5.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落款日期:2003年1月1日;6.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吴**签订的《聘用合同书》,落款日期:2005年1月4日;7.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吴**签订的《聘用合书》,落款日期:2006年1月18日;8.《关于重新确定罗**等4同志工作时间的批复》(人福〔2005〕81号);9.《关于黄**等4同志执行新职务工资标准的通知》(人福〔2005〕83号);10.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落款日期为2006年10月29日);11.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12.《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宣区人社信答字〔2024〕2号);13.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基本养老金计发表、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14.《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15.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1984年9月至1991年4月被宣州建筑工程管理站聘用为质监员;1991年5月至1992年8月在**公司任建筑施工技术负责人;1992年9月至2006年10月为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聘用工作人员。申请人于1995年1月至1995年12月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于1996年1月至2024年2月在我市参加了社会保险。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中,“单位名称”为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参加工作年月”为1995年1月;“退休年月”为2024年2月;“累计缴费年限(不含折算)”为29年2月。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的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3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另查,2005年9月26日,原宣州区人事局作出《关于重新确定罗**等4同志工作时间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认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吴**、男、1984年9月至1991年4月被区建委聘用在其下属建管站、质检站工作,1992年9月被你公司聘用至今,期间于2003年10月经区人事局批准为聘用制工作人员,原工作时间从1992年9月起计算,现要求从1984年9月起计算。根据有关工龄确认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吴**同志参加工作时间从1984年9月起连续计算”。2010年3月,原宣州区人事局、原宣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并组建宣城市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即本案被申请人。
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行政复议人员分别向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向被申请人调取了安徽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险字〔96〕第01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关于要求批准吴**、吴作胜两同志为聘用制工作人员的请示》(宣万宇字〔20034〕52号)、《宣城市宣州区人事局聘用制工作人员工作介绍信》、申请人吴**已缴纳1995年1月至1995年12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及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打印《基本养老金计发表》照片三张。申请人称,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中认定申请人“参加工作年月”为“1995年01月”不服,请求依据区人事局人福〔2005〕81号文件重新认定其工作时间,确定工龄从1984年9月起连续计算。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1996年1月至2024年2月参加了社会保险,该时间段为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1995年1月至1995年12月缴纳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该时间段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二、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中“参加工作年月”与《批复》中的“参加工作时间”不同。《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中“参加工作年月”是计算该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总缴费年限的时间。总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依据《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参加工作时间审查”来认定。申请人《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中“参加工作年月”为其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即1995年1月;《批复》中“参加工作时间”的表述是基于原宣州区建设委员会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核定吴**等聘用制工作人员工资,在认可吴**等人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后向原宣州区人事局申报的,不能作为该职工退休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及《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参保人员退休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批准。退休审批要经过申报、受理、审查、复核、公示、批复等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第十二条第一款:“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由参保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局批准”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办理审批申请人养老退休事宜的法定职责。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审查包括退休条件审查和待遇核算,条件审查内容为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等,其中,该条第(二)款“参加工作时间审查”规定,参保人员本人档案中记载的首次正式被招收、录用(或入伍)时间为本人参加工作时间,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第(六)款“缴费年限审查”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计算政策规定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有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才可视同缴费年限。安徽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临时工、合同工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本案中,申请人未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身份为聘用制工作人员,申请人1984年9月至1994年12月的工作时间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属于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形。被申请人认为原宣州区人事局作出的《批复》中,对申请人等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的批复,实际为核发申请人等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龄认定,本机关予以认可。申请人《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中“参加工作年月”,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工龄时间。被申请人缴费年限为1995年1月至2024年2月,共计29年2月,被申请人据此在《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中认定申请人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含折算)为29年2月,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过程中,以申请人的档案材料及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为依据,对申请人的参保时间、缴费年限等事实进行了核查,对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工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吴**退休工龄的认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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