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656/202410-00030 | 组配分类: | 安全制度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学校陪餐人员食品安全职责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16 | 发布日期: | 2024-10-16 |
一、学校陪餐人员应加强对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在就餐前指定相关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陪餐人员每餐应提前进入配餐地点,对食品及食品原料的感官性状、卫生环境、餐饮具消毒保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并做好陪餐记录。
三、陪餐人员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食堂及时整改到位:
1、就餐环境卫生环境较差;
2、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服、披散头发、佩戴首饰等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
3、其他应当及时整改纠正以保障食品安全的情况。
四、陪餐人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敦促食堂管理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及肉制品的;
2、食品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3、食品质量较差,学生反映突出的;
4、供学生使用的餐饮具未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
五、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学生进行跟踪观察。
六、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发现就餐人员出现明显中毒不及时报告的,学校应及时调查处理。
七、食堂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陪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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