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063/202407-0004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29 | 发布日期: | 2024-07-29 |
孙*友: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违法开采砂石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3年3月擅自在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双五组铁路高架桥南侧违法开采砂石211吨,并外运销售给洪林镇东华山村村民刘世龙用于平整养鸡场进出道路,你共开采砂石11车,合计211吨,售价30元/吨,违法所得人民币6330元。
证实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违法开采现场照片;3.销售凭据;4.询问笔录;5.其他相关书证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开采。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孙*友停止违法开采。
2.没收孙*友违法所得人民币6330元,并按照违法所得20%处罚款人民币1266元,合计罚没款金额人民币759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罚没款缴纳账户户名: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账号:1207050104000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城中支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29日
(联系人:李家成 联系电话:0563-3036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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