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50165997X/202401-0004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宣州区城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22 | 发布日期: | 2024-01-22 |
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4〕0001号
被处罚人:宁国市展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少连
地 址: 安徽省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鸡山村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2024年1月11日,当事人宁国市展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 (车牌号:皖PB8280: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车厢尺寸:长9.7米、宽2.4米、高0.6米)在宣城市宣州区向阳办事处高湾村民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约14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ƒ现场数码照片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该违法行为,给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并处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 (户名: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 账号:3**************36987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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