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063/202403-0007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01 | 发布日期: | 2024-03-01 |
许*军: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你违法开采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3年10月23日至10月25日在狸桥镇长山村高桥组非法取土并外运销售给狸桥街道居民徐富洋用于垫鱼塘,你共非法取土65车、合计1170.6吨,销售价格8元/吨,徐富洋共支付销售款9600元。
证实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违法开采现场照片、情况说明;3.询问笔录;4.销售凭证;5.其他相关书证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开采。
我局已于2024年2月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许*军停止违法开采。
2.没收许*军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并按照违法所得10%处罚款人民币960元,合计罚没款金额人民币105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罚没款缴纳账户户名: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账号:1207050104000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建议到宣城市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室用支付宝或微信银联缴纳)。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1日
(联系人:李家成 联系电话:0563-3036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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