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9282/202412-00053 | 组配分类: | 随母入户 |
发布机构: | 孙埠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出生登记(随母入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11 | 发布日期: | 2024-12-11 |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依据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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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一级事项(编码) |
二级事项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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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户籍管理 |
出生登记 |
随母入户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或户政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现场办结 |
免费 |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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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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