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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索引号:
11341703003250064D/202504-00013
组配分类: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发布机构:
洪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文号:
无
生成日期:
2025-04-17
发布日期:
2025-04-17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发布时间:2025-04-17 08:31
来源:洪林镇人民政府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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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公民民族
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
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
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
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如需咨询相关政策,请致电当地县级民族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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