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50165997X/202308-00029 | 组配分类: | 物业管理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城管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梅溪路分公司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8-10 | 发布日期: | 2023-08-10 |
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城管( 物管 )行执罚决字〔2023〕010 号
被处罚人: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梅溪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钰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白石巷318号海蓝财富中心1808室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梅溪路分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将中标的宣城市宣州区东方国际小区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安徽省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1、询问调查笔录; 2、委托函;3、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一案处以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28800.00)的行政处罚。
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建设银行宣城市鳌峰支行(户名: 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 账号: 3400175****050536987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 8月 7日
(一式三份,一份存卷,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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