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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501-00013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州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1-03 发布日期: 2025-01-03

宣州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1-03 11:13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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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会计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司法行政工作,重点搞好“三个服务”,即为司法行政业务服务、为全体干警服务、为司法行政机关及基层司法所建设服务。

第三条 我局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工作应遵守会计法规,执行财经纪律。经费收、支公开,合理调度使用。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本局所有收入统一由办公室按规定管理,各科室(中心、局)不得另设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预算内收入管理。财政拨款是本局的主要经费来源,财务部门应与财政部门加强联系,精心编制年度预算,确保预算项目无遗漏,力争预算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 上级补助收入管理。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指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及以奖代补资金,要做到及时入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第七条 其它收入管理。其他收入是指本单位依法取得除第五条、第六条以外的收入,应按照经费来源分项进行统一管理,各科室(中心、局)不得擅自收取或使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本单位经费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本着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本单位的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及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除小额零星支出,公务卡已刷卡结算、外地差旅支除外,全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对公结算,杜绝报销费用转入私人账户结算。

第九条 工资福利支出。干警工资、津补贴等以局人事教育科核报审批的数据为准。月工资、津补贴由区财政统一发放,财务人员应及时核对,若有变更、差错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反馈。补发工资、工资调整、岗位津贴等由财务人员根据发放标准制单,以转账形式支付到干警工资账户。

第十条 聘用人员工资、奖金支出。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按照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财务人员每月将聘用人员工资发放清单报送至人事教育科,经核对无误后办理转账支付手续。人事教育科及时通知财务人员做好新录用、辞退人员的工资变更工作。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社保支出。人事代理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应手续。自聘人员由财务人员办理相应参保手续,并定期与人社局相关科室核对对参保人员名单,避免漏保、缺保、多保现象。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支出。局机关日常办公用品实行统一采购。由办公室根据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非集中采购备案管理规定,按照相关程序统一采购。原则上按需采购,采购前征求各科室意见,由办公室汇总审核,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保管。日常办公用品领用,各机关科室负责人或使用人签字领取。

第十三条 水、电、网络、通讯费支出。水、电、网络、通讯费支出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办公室应定期核对应缴已缴数,避免多报多缴。

第十四条 书报杂志支出。公用书刊由办公室统一订购。因工作需要,业务书籍按审批程序经同意后方可订购。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维护运行支出。公务用车维护运行费用根据年初预算,实行总量控制。车辆保险、维修由局统一保障,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会议支出。单位决定召开各种会议后,由办公室会同会议的主办者编制预算,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统一结算。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支出。各部门需要接待的,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报批准,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实行公务接待相关定点饭店和接待单制度。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应厉行节约、按需采购、杜绝奢侈品消费,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如遇固定资产变动,机关科室(中心、局)负责人及时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增减清单》,经办公室财务人员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由财务人员入账。办公室财务人员每年安排各科室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实。

第十九条 业务经费支出。业务经费支出由业务科室负责把关,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人民调解补贴等经常性支出,应由相关业务科室制定发放方案,明确发放标准、对象、程序。

第二十条 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支出。应制定相应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界定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报销程序

第二十一条 报销费用单据应有正式发票及其他合法凭证,所有报销凭证的日期、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名称、印章必须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涉及转账支付的,报销凭证收款方(销货方)应与款项汇入账户一致。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全局一切经费报销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司法所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经手人、证明人必须为本局行政人员,行政人员不足的,可为聘用人员)签字,再由司法所主要负责人审核,报销凭证汇总先将凭证交至局财务人员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报销的签批权限。1000元以上3000元(不含)以内由分管财务领导汇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1000元以内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方可,5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品费用报销。办公用品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办公用品报销凭证应注明货物明细,未注明货物明细的,需附销货清单,清单上需有销货方有效印章。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根据区有关规定按标准报销,报销人应填写“出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单和所有报销凭证都需履行签字、审核手续,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应附有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公务接待费报销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明接待日期、事由、标准、来客人数、接待人员、地点等事项,并附接待清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货币资金管理包括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按规定设立开户银行,本局按区财政局规定开户,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执行,不准私自开设账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二)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由会计和出纳或财务主管授权人员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签发支票时,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三)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超过银行规定结算起点(1000元)限额的各项资金往来,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四)会计每月末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催缴,确保账款及时足额入帐。

第二十九条 现金管理。

(一)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付及保管,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严格现金的收支手续,要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每天的现金收入须及时送交本单位银行账户缴存,不得坐支、挪用或以个人、其他单位名义存放,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内部临时性借款必须入帐。出差人员借用的款项,应在出差回来一周内结清。采购零星物资时,必须在15天内结清。办案人员借用的款项,应在案件办理结束后一周内结清。逾期不报账的,财务人员应通知有关人员及时结帐或返还现金。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严格稽核”的管理制度,发票必须由财务人员统一购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若有违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票据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项填写齐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联票据必须一次复写,内容要一致合法,严禁分次复写、套写。收费项目要按规定项目填开,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各种票据严禁涂改、刮擦、挖补等。

第三十二条 票据领取、发放、核销时要进行登记《票证结报手册》并签名,出纳每月末要进行核对账面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防止票据丢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各科室、中心、司法所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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