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777391290Y/202305-0001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2023年5月份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5-12 | 发布日期: | 2023-05-12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应急罚〔2023〕0512-1号
被处罚单位: 安徽乐方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 宣州区农产品(食品)加工园(洪林镇)洪晟路1号 邮政编码: 24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先友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9****218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1.1号车间内部分有限空间场所未辨识;2.部分使用天然气场所天然气检测报警装置安装不到位,部分已安装的天然气检测报警装置终端未设置在有人值守的位置;3.未见电工等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问题。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宣区应急检记〔2023〕0419-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宣区应急责改〔2023〕4-0419-1号)、《调查询问笔录》3份及《营业执照》等。
以上事实“1”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对你单位合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宣城市城中支行,户名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 账号1207050104000031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宣城市宣州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5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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