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063/202303-00054 | 组配分类: | 征地管理政策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被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3-07 | 发布日期: | 2023-03-07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被征收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规定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自然资法函〔2022〕26号)要求,全省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制定工作。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调整后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不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于2023年3月2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我局审核平衡县域标准后统一上报省政府批准实施。若暂不调整,请作书面说明并按现行标准上报。
(联系人:侯大松 电话:0563-303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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