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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303-00011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2年度】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06 发布日期: 2023-03-06

【2022年度】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06 08:29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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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248

 

申请人: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陵西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玲,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21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宣州认定290520220417号关于认定花**为工伤的决定;2.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花**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申请人称:2022101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编号290520220417对花**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申请人认为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花**之间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花**意外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20211130日,申请人与花**签订《劳务协议》并为其购买意外保险,申请人与花**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之规定,花**1969817日出生,其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协议》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与花**不存在劳动关系,系劳务关系,即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合同关系,应当受民法典、人身损害侵权法律关系调整,而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另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申请人无法为花**缴纳工伤保险,而双方之间又是劳务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花**意外受伤为工伤,对申请人而言即显失公平又违背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花**的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被申请人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 《认定工伤决定书》;4.《劳务协议》。

被申请人称:202299日,花**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913日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2914日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220096),919日向**物业公司进行送达,告知和保障了**物业公司的举证权。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2022129730分左右,花**在打扫卫生区域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受伤。被申请人于2022101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花**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并于1013日向**物业公司和花**进行送达。被申请人所作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答复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问题所作的答复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均具有指导意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认定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意见,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具有申请工伤认定资格,至于应否认定为工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花**为宣州区*******号村民,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其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根据前述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花**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被申请人予以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门诊病历、**物业公司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享受退休待遇证明);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编号:2022054);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220417);4.《关于花**不能工伤认定的陈述意见》及《劳务协议》;5.《认定工伤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299日,花**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花**2022129730分左右,在工作期间所受伤害为工伤。913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220417),决定受理花**工伤认定申请。914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220096),并于919日向申请人送达。1013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宣州认定290520220417),认定“花**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并向申请人及花**送达。127日,申请人不服认定,向本机关提出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花**工伤认定申请后决定受理,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101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与花**属于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回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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