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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003249530K/202303-00004 组配分类: 区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宣州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2年度】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06 发布日期: 2023-03-06

【2022年度】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3-06 08:22 来源:宣州区司法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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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宣区行复字〔202240

 

申请人:**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宣城市西林小区入口。

法定代表人:冯正华,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9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202211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21110日本机关收到复议申请,经审核,依法于当日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宣区自然资规信开函202214号),并指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宣州区人民政府实施《昭亭南路薰化路交叉口西北角收储地项目》,申请人位于宣城市宣州区**街道**社区***号房屋和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当依法保障并落实并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向被申请人申请本案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显错误。1、被申请人认为经检索程序,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履行调查检索的真实性;2、被申请人认为不存在本案政府信息明显错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未依法制定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或者是被申请人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根本未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专户,被申请人没有表达清楚;3、被申请人作为集体土地管理部门,制定该项补偿是本职工作,即便是被申请人不知情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告知申请人向知晓的行政机关咨询,被申请人未进行义务告知明显不负责任。综上,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支持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宣区自然资规信开函202214号,落款日期:202299日)。4.《关于宣城市昭亭南路薰化路交叉口西北角收储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公告》。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已尽到全面检索义务。2022819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的《宣城市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宣州区人民政府2013年实施《昭亭南路薰化路交叉口西北角收储地项目》将申请人集体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内,申请公开该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政府信息”。答复人随即安排相关工作人员查询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查询了2013年至2021年用地组卷报批存档资料(电子版扫描件),未查询到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信息。202299日,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宣区自然资规信开函202214号),告知被答复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人针对被答复人的申请,对历年来保存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检索,未查找到相关信息,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妥。二、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国土资源局与所属各分局事权划分工作的通知》(宣政办202266号),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宣州区分局)只管理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答复人未参与涉案土地的征收工作,答复人既不是信息制作者也不是信息保存者。答复人无法提供其申请公开的信息。答复人因未参与该块土地征收,无法知晓补偿安置工作具体安排,答复人不能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何机关负责建立和保管。答复人在不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的情形下,无法告知被答复人具体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综上,对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全面检索,未检索到相关信息。根据答复人职责,答复人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答复人答复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妥。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宣区自然资规信开函[2022]14号)及邮寄送达凭证;3.相关档案检索照片;4.《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国土资源局与所属各分局事权划分工作的通知》(宣政办〔201266号)文件。

经审理查明:20228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宣州区人民政府2013年实施《昭亭南路薰化路交叉口西北角收储地项目》将申请人集体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内,申请公开该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政府信息”;“所需政府信息用途”为“知情,便于了解”;“获取信息方式”一栏选择了“邮寄”。9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内容为:“汪**……现答复如下:经检索查询,本机关没有您所申请公开‘宣州区人民政府2013年实施《昭亭南路薰化路交叉口西北角收储地项目》将申请人集体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内,申请公开该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政府信息’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现告知您该政府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如您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政府或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于1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关于印发<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1号)中载明:第十七条(一)人社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二)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对被征地农民户籍、出生年月、生存状况进行确认。(三)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及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划拨、存储、监管。(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征用土地情况及征地面积、人数的审核及用地单位统筹费用的收缴、划转。(五)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并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信息和人口死亡信息。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政府信息,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国土资源局与所属各分局事权划分工作的通知》,被申请人无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所涉区域管理职能。《关于印发<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载明了被申请人和人社、公安、财政、民政等部门职责分工,被申请人应当知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人社、财政部门职责,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答复申请人,而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明显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错误。因本机关已明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9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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