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30K/202301-0001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申请人满意被申请人的调解工作而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例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1-18 | 发布日期: | 2023-01-18 |
申请人:谈某
被申请人: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宣城市**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 12月30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水政字〔2021〕168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2年 1月11日依法受理。
复议请求:撤销水政字〔2021〕16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重新处理。
事件经过:申请人户菜园地因第三人企业施工被侵占损毁,双方产生纠纷,被申请人作为当地人民政府担任调解方主持了申请人与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申请人对调解的结果不满意,通过信访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满意处理。被申请人将该信访调解事项的处理转化为行政处理的方式,并作出了水政字〔2021〕16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如果土地再被损坏将将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土地征收标准给予相应补偿。申请人不服,认为该《决定书》侵犯了其权益,提出复议申请。
调解过程: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得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是对第三人的赔偿数额不满意,怕其菜园地再次受到损害,要求第三人作出一次性赔偿。本机关与被申请人沟通,指出了其作出的《决定书》存在的不当之处,被申请人积极重视,主动作出了撤销决定。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的主要争议是有可调解化解可能的,于是要求被申请人再次耐心做一次申请人与第三人的调解工作。经过被申请人的调解,申请人的诉求得到了满足,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并对被申请人的调解比较满意,向本机关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结果:经审查,本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工作启发:1.分析问题:向行政争议双方了解问题根源,找到实际争议点;2.主动调解,及时处理:对争议差距不大,根源不深的问题,主动启动调解手段,从源头化解,通过调解,促成问题解决,双方和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