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637Y/202412-00024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双桥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临时救助申请程序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10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
1. 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2. 办理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3. 救助标准:
因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家庭或个人,在扣除各种补偿、保险、救助和捐助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根据其基本生活困难程度,救助标准按本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10倍予以救助。
对因病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和捐助后,一个年度内按照自付费用额度分级分档确定救助标准。
4. 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一下材料:(一)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二)居民身份证;(三)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五)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由本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邮件、传真索取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村料。
5.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联审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批确认,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 办理时间、地点: 法定工作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联系方式:0563-3364611(双桥街道民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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