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6962/202110-00067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周王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食品类】2021年10月份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一)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宣城市家家福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02MA2QQ8D78J | 李家发 | 宣区市监处罚〔2020〕711号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销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0.500000 | 0.016800 | 2021-10-9 | 2099-12-31 | 2022-10-8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3399171142Q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3399171142Q | 1 | 一年 | 341802 | 2021-10-1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宣城市家家福超市(李家发)销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 ||
宣城市正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00746785465B | 张正祥 | 宣区市监罚字〔2021〕5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 宣城市正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的仓库位于安徽华盛禽业有限公司院子内,有矿泉水堆放于室外阳光直晒。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 警告 | 给予警告 | 2021-10-8 | 2099-12-31 | 2022-10-7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3399171142Q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3399171142Q | 罚款未缴纳 | 1 | 一年 | 341802 | 2021-10-1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宣城市正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 |||
宣州区利百家超市(王同姓)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02MA2NDFG729 | 王同姓 | 宣区市监罚字[2021]23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 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在待售商品货架上发现普通食品芬格欣饮品、波力卷(海苔味)与保健食品雪源康、脑白金、富硒康混放在一起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警告 | 警告 | 2021-10-14 | 2099-12-31 | 2022-10-13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3399171142Q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3399171142Q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802 | 2021-10-1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宣州区利百家超市(王同姓)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
宣城市杨金和超市(杨金和)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02MA2QQKPC80 | 杨金和 | 宣区市监罚字[2021]22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2020年当事人从宣城市满通食品商行以0.8元/袋的价格购进味名源扬®蒸肉粉(五香)(生产日期:2019/11/01,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20克,制造商:德州市众旺食品有限公司),以1元/袋售出,购进数量不详,剩余10袋超过保质期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2021年5月当事人从宣城市康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1.3元/袋的价格购进金菜地®软香干(生产日期:2021/05/02,保质期4个月,净含量:230克,产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厂家: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2元/袋的价售出。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均无售出。涉案货值金额为18元(10×1+2×4=18),无违法所得。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10袋味名源扬®蒸肉粉(五香)和4袋金菜地®软香干; 2、处6000元罚款。 |
2021-10-14 | 2099-12-31 | 2022-10-13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3399171142Q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703399171142Q | 未执行 | 1 | 一年 | 341802 | 2021-10-1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宣城市杨金和超市(杨金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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