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777391290Y/202110-00054 | 组配分类: | 预案管理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宣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宣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区政府认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执行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政府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机构及区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相结合,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主体责任;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事故风险描述
2.1风险分析
2.1.1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v 宣州区辖区内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工贸等企业,生产、储存、经营的物料主要是汽油、柴油、乙醇、CNG天然气以及烟花爆竹。这些物料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易产生静电、高压等特点,其遇明火、高热易引起燃烧、爆炸。所以在运行中存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淹溺、职业危害等。
2.1.2重大危险源辨识
v 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宣州区所辖的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进行辨识,宣城市亨元化工有限公司、宣城市亨泰电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宣城金宏化工有限公司、宣城市亚邦化工有限公司、宣城市方圆化工有限公司构成重大危险源,其中宣城市亨元化工有限公司、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宣城市亨泰电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宣城金宏化工有限公司、宣城市亚邦化工有限公司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区应急指挥部组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决定成立各专业工作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
3.2 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担任区委常委的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应对特别较大、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长任总指挥,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教体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经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事故类型临时增加)负责人组成。
3.3 应急指挥部职责
3.3.1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区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全区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
(1)对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机构和区直有关单位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协调作战,共同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
(2)决定所发生的事故是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决定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事故处置工作规则,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令,组织指挥应急队伍和应急救援行动,现场紧急处置突发事故,必要时请求有关方面支持;
(4)负责事故重要信息的发布;
(5)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总结事故应急处理经验教训,作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决定的其他职责。
3.3.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辖区内各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组织协调指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报请市政府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3)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牵头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协调消防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灾害救助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有关事故信息的新闻媒体发布,组织、协调区内新闻媒体统一发稿。
区发改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国防科技工业、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组织协调转移相关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区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助交警部门做好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难事故的应急救援。
区经信局负责参与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城乡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集、协调客、货营运车辆,组织调集、协调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业系统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环境应急监测。
区水利局负责通报河流洪峰流量、水库超保证水位、水库泄洪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等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商务系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负责通报节假日及重大活动的游客人数情况,组织协调涉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区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组织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火灾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3.5 专家组
专家组依托市专家库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审查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6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区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区外救援力量。必要时,请求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台账,制订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并按程序上报区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4.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4.2.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
4.2.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4.3.1 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应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3.2 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事故蓝色预警公告,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区应急指挥部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严重的情况及时提请区应急指挥部提升预警级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并接受市、省、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5.2 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5.2.1 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通报相关县区;
(6)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5.2.2 应急决策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市、省、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区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区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辖区内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
(5)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6)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7)认真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2.3 现场指挥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与救援。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组织人群疏散、安置,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5.2.4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组织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向各组传达指挥部指令,协调和督促各组工作,报告各组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传递专家人员的技术信息,向省市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及请求援助。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2)施救处置组:由发生事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负责现场抢救的实施,包括人员的营救、险情的处理,该组由专业救护队和事故单位共同组建,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委、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派出机构等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负责调集、安排治疗及医疗器械和救护车辆;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该组由区卫健委负责。
(4)现场保卫组:由公安各警种及事故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疏散事故现场周围人群,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落实特种物资的保卫。该组由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负责。
(5)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该组由区发改委、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6)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及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该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7)后勤保障组:事故发生单位应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后勤工作。该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政府派出机构负责。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另设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决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5.2.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政府派出机构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5.3 信息发布
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根据授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发布的信息要经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做到及时、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及时上报。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4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区政府提出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6.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区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7.2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3 物资装备保障
区政府负责常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依托上级政府的救援力量。区政府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7.4 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7.5 技术保障
依托市应急管理局及市相关部门建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究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7.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灾难后,公安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7.7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做好人员入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7.8 社会动员保障
区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7.9.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7.9.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管理部门、企业以及专、兼职救援人员经常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法、处置程序等的培训,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9.3 演练
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政府: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
区人民政府制订、修订的应急预案应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区有关部门制订、修订的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8.2 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应急指挥部应急联系电话
区政府办: 3023029
区人武部: 3758410
区委宣传部: 3023502
市公安局宣州分局: 3373029
区发改委: 3022011
区教体局: 3023843
区经信局: 2830367
区民政局: 3022021
区财政局: 3023164
区人社局: 3022037
区生态环境分局: 3029467
区总工会: 2826003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023303
区住建局: 3022506
区交通运输局: 2516493
区农业农村局: 3023434
区水利局: 3023224
区商务局: 3021188
区文旅局: 3022041
区卫健委: 3023522
区市场监管局: 3025401
区消防救援大队: 3022834
区应急管理局: 282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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