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91406L/202205-00007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适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环境处罚案件情况明细表(2021年7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5-25 | 发布日期: | 2022-05-25 |
序号 | 移送单位 | 移送时间 | 涉案当事人 | 简要案情 | 适用情形 | 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公安机关受案和行政拘留情况 | 备注 |
1 |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 2021.7.5 | 安徽汉采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 |
2021年4月3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安徽汉采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2组24台硫化成型机正在生产,有9台硫化成型机废气收集管道未与主管道连接,其中7台硫化成型机未安装集气罩;该公司3套废气处理装置正在运行,其中硫化成型工段有1套废气处理装置中的UV光氧设备内部灯管存在损坏现象。 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6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先后约谈了安徽汉采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环保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员并就此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员承认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移送公安。 | 2021年7月5日,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安徽汉采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污染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环罚[2021]17号),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自觉履行缴纳罚款。 | 2021年7月5日公安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宣州公(敬)受案字〔2021〕37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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