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865413420/202105-00009 | 组配分类: | 行政权力清单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商务局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名称: | 区商务局调整后权责清单(2021)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其他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准,提出核准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核准决定(符合要求的立即予以网上核准并转报,不予核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备案登记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备案登记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登记的; 5、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6、在备案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备案登记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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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准,提出核准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核准决定(符合要求的立即予以网上核准并转报,不予核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备案登记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备案登记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登记的; 5、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6、在备案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备案登记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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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2.《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 3.《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4、《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5、《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准,提出核准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核准决定(符合要求的立即予以网上核准并转报,不予核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备案登记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备案登记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登记的; 5、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6、在备案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备案登记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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