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656/202011-00267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宣州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关于印发《宣州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教计【2020】31号 |
生成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关于印发《宣州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皖财教〔2020〕17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20〕782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制定了《宣州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宣州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宣州区教育体育局 宣州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17日
宣州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20〕78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区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13-15位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由区财政局、区教体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的内容。
第五条 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内容包括: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宣州区按5:5比例分担。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具体为小学生每生每年650元,初中850元,其中民办学校由教体局统一打卡补助给学生,民办学校仍按原核定标准收费。公办寄宿制学校按住校生人数补助200元每生每年的公用经费;不足100人的村小和教学点按照100人核定补助;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另补助6000元每生每年。上述学生数,公办学校以上一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准,民办学校以实际在校在籍人数为准。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为中心城区:中央、省、区财政按照6:2:2的比例执行;城乡结合部和乡镇:中央、省、区财政按照6:2.4:1.6的比例执行。
继续保留原区级补助公用经费,具体标准为:城区、镇初中45元每生每年,小学30元每生每年;乡村初中15元每生每年,小学10元每生每年。
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承担。
第六条 区教体局根据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据测算公用经费需求数,其中本级资金按照预算程序报区财政局列入预算,经宣州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下达。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教体局每年于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教体局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 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区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 主要包括当年全区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财政、教育双审核制度。
(一)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1.公用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拨付:区教体局报送资金申请,区财政局预算科通过指标直接下达学校,学校按规定使用和发放。民办学校所需资金指标下达到区教体局,区教体局负责打卡发给学生。
2.免费教科书资金支付: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统一招标采购。区教体局教育科负责免费教科书征订上报的审核,验收免费教科书发放情况。财务审计科负责根据验收情况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区财政局根据教体局提供的资金申请报告、合同、免费教科书验收单等负责将资金划拨到教体局,区教体局负责与供货商结算。
3.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拨付程序:区教体局项目办负责组织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学校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填写《宣州区项目建设资金申请表-校舍维修》,连同项目实施批准文件、中标通知书(非招标项目核价单、备案表)、合同、发票等材料送区教体局项目办、财务审计科、分管项目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区财政局行财科、分管行财领导审核批准后,财政局行财科划拨资金到区教体局,区教体局划拨资金到项目实施学校后支付给施工单位。
(二)补助经费支付审核
学校经办的补助经费支付需经区教育分中心和国库集中支付审核后支付;区教体局经办的民办学校补助经费需经区教体局和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后拨付或支付。
第九条 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建立中心学校公用经费拨款保底制度;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十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区教体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区教体局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区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学校及个人存在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或同级监委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教体局负责解释。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校义务教育经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宣州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计〔2017〕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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