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791406L/202103-0004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区环罚〔2021〕6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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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文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
2021年3月5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两台定型机正在生产,配套的高压静电废气处理设施未在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
3、现场照片2张。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9日以《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区环罚告〔2021〕5号)和《宣城市宣州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区环听告〔202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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