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703060821863X/202102-00005 | 组配分类: | 征收政策 |
发布机构: | 区征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名称: | 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房屋 调查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宣区政办秘〔2016〕133号 |
生成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宣政办秘〔2016〕184号)和《市政府研究市区棚户区改造相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2016年第115号)规定,现就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程序通知如下:
一、调查。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征收实施主体结合被征收人提供的未经登记房屋建设报批等资料及最接近1990年4月1日的航拍图或地藉图,入户开展未经登记房屋调查,查明未经登记房屋的所有人、坐落地点、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土地性质等基本情况,并根据房屋调查情况填写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表,拟写初步认定结果。然后将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区征迁指挥部各片区指导组进行初步核查。
二、核实、认定。区政府牵头,市规划局宣州区分局、市国土局宣州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征管局、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抽派人员组成区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组,依据宣城市现有的该区域最接近1990年4月1日时点、最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航拍图或地藉图,定期对各片区上报的认定资料进行核实并给予认定。对有异议或特别复杂的,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市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局、房管局、征管办等单位,通过现场查看、召开周例会制度等形式进行认定。
未经登记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其他有关事项执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4〕6号)及《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宣政办秘〔2016〕184号)。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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