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40XL/201912-00038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卫健委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每对计划怀孕夫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国家结算标准为24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地区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东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80%。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
省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出生缺陷高发病种,有针对性地增加服务内容,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结算标准。在保证基本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当地结算标准超出240元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当地结算标准低于240元的,中央财政结余资金冲抵次年中央财政应负担资金。
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安排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工作经费,用于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资金具体管理规定,详见《财政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10〕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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