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卫健委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2017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政策和标准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7-07-06 | 发布日期: | 2017-07-06 |
(二)特别扶助政策
1、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龄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残(三级以上)。
2、特扶标准
(1)子女伤残的提高到每年5040元(每月420元);
(2)子女死亡的提高到每年5040元(每月420元)。
3、关于女方年满49周岁的说明
★因丧偶、离婚或单身收养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年龄满49周岁即可。如符合条件,但女方不满49周岁且男方满60周岁,符合奖扶条件的,可将男方纳入奖扶。
4、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的说明
特扶中曾经生育过多个子女,只要是现无存活子女,没有违法超生的,并满足其他条件的都可以纳入特扶。
5、复核步骤
总体与奖扶相同,省卫生委特别要求,避免多次上门给申请对象心理带来影响,入户调查核实由县乡两级同时开展。子女死亡的对象,事实情况清楚,有乡村两级证明,可不上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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